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黄鹤楼酒业异议“炎芝帝”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07-24 17:02:50 浏览数:29
异议人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度对被异议人株洲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998628号“炎芝帝”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炎芝帝”指定使用在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威士忌”等商品上。

异议人认为该商标是对其名下“炎帝”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故而委托我司对其提起商标异议程序。

经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8998628号“炎芝帝”商标在“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威士忌;烈酒(饮料);白兰地;白酒;葡萄酒;甜酒;黄酒;佐餐酒”商品上不予注册。

在整个异议过程中,安度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心整理证据,据理力争。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炎帝”,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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