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成功案例 | 驰名商标“TYC”遇“TYCP”,商标异议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5-09-16 15: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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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堤维西交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度对被异议人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003030号“TYCP”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案情简介
堤维西交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世界最大的汽机车、卡车及巴士车灯制造商之一,提供全世界OEM及售后市场各种不同功能及用途的灯具。堤维西致力于照明灯具的研发,生产符合法规、尺寸及配光精准的灯具。在标准及自动化的生产制程下,每一个产品从进料检验到生产包装及运输都经过严格质量管理,以提供使用者、驾驶及行人最安全的保障。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11类“车灯”商品上的“TYC”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TYCP”由被异议人于2024年06月03日提出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1类“汽车灯、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认为该商标是对其名下“TYC”等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故而委托我司对其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案件分析
经研究分析,我方代理人认为:1、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及其“TYC”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运载工具用灯”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2、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TYC”,共存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禁止之情形。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361854号驰名商标“TYC”(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正当的利用了异议人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减弱了“TYC”与异议人唯一的对应关系,二者同时出现在市场中,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除上述理由外,我方还多方面进行其他理由的详细阐述,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第79003030号“TYCP”商标的初审。案件审理
经审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33096号、第16502328号“TY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泡、电灯泡”等。被异议商标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TYC”,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车灯”商品上的“TYC”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79003030号“TYCP”商标不予注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驰名商标是企业抵御侵权、维护品牌权益的强大武器。企业在品牌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积极了解相关政策,看是否能够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为自己品牌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