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人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在广大消费者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古井贡”、“古井”商标为异议人核心品牌,经异议人长期、持续、大量、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信誉,已被广大消费者广泛认可熟知,并获得了中央和地方的众多荣誉,且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3177号“古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对引证商标中文“古井”的摹仿,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在第33类、30类及32类相关商品项目上已拥有第11187998号“银古井”、第20875690号“古井”、第18660538号“古井”、第20876009号“古井”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古馬井银”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近似,且在商标外观上高度相似,呼叫、含义上也区别不大,在异议人及“古井”、“古井贡”品牌拥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属于系列商标,从而对二者所提供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项目,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三、异议人“古井”、“古井贡”品牌在市场产生极高知名度和巨大市场效益之后,市场上各种跟风和傍牌的“XX古井”纷纷出现,异议人积极主张权利,曾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成功阻止了多件包含“古井”二字的违反《商标法》的商标注册,特别是其中亦包含被异议人申请的“XX古井”形式的商标。根据公平诚信以及审查一致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案件审理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上述三件被异议商标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7847919号、第77859996号、第77860496号“古馬井银”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中,我方代理人在撰写异议理由书时,进行了多方论证,并在理由书中进行了详细陈述,最终商标局支持了异议人的主张对被异议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于与自己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注册行为,我们再次建议权利人应及时采取异议、无效、诉讼等相关措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