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案例 | 代理无效宣告“新文井贡”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07-31 16: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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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度团队受古井集团委托,于2024年09月27日对第56341491号“新文井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商评委审理后,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主要理由
申请人第1421038号“古井”商标、第284523号“古井贡酒GUJINGGONG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的摹仿。“古井”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7810100号“古井”商标、第88259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0875690号“古井及图”商标、第35583367A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7316518号“古井贡”商标、第29677171号“古井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糖;糕点”等商品上。案件审理
经商评委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茶;糖;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新文井贡”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综上,商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