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案例
我司代理“红布林RED BLIN”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该商标予以维持
发布时间:2024-04-29 16:25:29 浏览数:45
申请人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6日对我方委托人名下的第64402734号“红布林RED BL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方积极进行答辩。经商评委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情简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红布林”系列品牌在其领域已经具有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相同的电商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在申请人尚未保护到的关联类别恶意抢注、攀附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红布林”商标的主观恶意,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市场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申请注册的“红布林”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信息页、申请人的官网截图及“红布林”的网络搜索结果、“红布林”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关证据材料、“红布林”APP的应用信息等主要证据(电子件)。

我方代理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未模仿他人商标。二、争议商标在实际中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卸妆器具;梳妆盒;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粉扑;眉刷;修面刷;牙刷;梳;睫毛刷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11月6日。

案件审理
商评委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评委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商评委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商评委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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