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例
安度代理芒果TV异议第67751102号“拼荆斩棘的哥哥”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4-04-23 11:28:32 浏览数:264
异议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台州市博宏眼镜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第67751102号 “拼荆斩棘的哥哥”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理后认定,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简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为“芒果TV”平台运营主体,系湖南广播电视台控股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网络视频业务的新媒体机构,获得了中央和地方的众多荣誉,已被市场广泛认可熟知,在广大观众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披荆斩棘的哥哥”是“芒果TV”首创且具有独创性的综艺节目影像作品和注册商标,凭借精良的制作、突出的创新亮点和持续、大量、广泛地宣传推广,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良好的口碑,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产生特指异议人的紧密联系,形成了稳定的收视群体。

经监测,我们发现台州市博宏眼镜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拼荆斩棘的哥哥”商标,其类别及商品为第9类“目镜、放大镜”。我们认为,该商标若是获得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认为该产品由异议人制作推出,易对异议人的品牌造成不良影响。

案件详情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服务项目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事实与理由

1、“披荆斩棘的哥哥”是异议人首创且具有独创性的综艺节目影像作品和注册商标,凭借精良的制作、突出的创新亮点和持续、大量、广泛地宣传推广,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良好的口碑,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异议人在第9类相关商品项目上已拥有两件在先注册商标(即引证商标1-2) ,被异议商标“拼荆斩棘的哥哥”与引证商标1-2中文部分仅一字之差,且在商标外观上高度相似,呼叫、含义上也区别不大,在异议人及“披荆斩棘的哥哥”品牌拥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1-2属于系列商标,从而对二者所提供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3、异议人曾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成功阻止了多件与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类似性质的商标注册,根据公平诚信以及审查一致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商标的核准公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理应予以禁止注册。


案件结果

经商标局审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近两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刘仁娜”、“陈伟霆” 、“ 于途”、“ 你是我的荣耀”、“GENTMONSTION”等多件与知名人士姓名或其他企业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未对此巧合性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及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7751102号“拼荆斩棘的哥哥”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异议人是国内专业从事网络视频业务的新媒体机构,获得了中央和地方的众多荣誉,已被市场广泛认可熟知,在广大观众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近年来,异议人推出了“乘风破浪的姐姐”、“披荆斩棘的哥哥”、“明星大侦探”、“密室大逃脱”等爆款综艺,一些不法企业想利用异议人独创的综艺节目名称来达到“傍名牌”效应,严重混淆了消费者的视野,损害了异议人自有品牌的形象。本案为广大企业管理者们敲响了警钟,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效地规避风险和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关注企业商标状态,毫不懈怠的做好商标风险预警。通过对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以避免重大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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