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安度代理异议“炎帝梦”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5-06-19 1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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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度对被异议人刘某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第77119507号“炎帝梦”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炎帝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烧酒,鸡尾酒,米酒,果酒(含酒精),黄酒,威士忌,葡萄酒”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理后认为,我司代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16491号“炎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伏特加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炎帝”,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7119507号“炎帝梦”商标不予注册。 在整个异议过程中,安度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心整理证据,据理力争。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炎帝”,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