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
我司代理第7655267号第9类“GWN”商标撤三答辩成功
发布时间:2024-04-11 15:05:01 浏览数:278
  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某公司于2024年01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清辉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7655267号第9类“GWN”商标在“车辆用蓄电池”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在收到商标局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清辉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其在2021年01月02日至2024年01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清辉华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蓄电池”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7655267号第9类“GWN" 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商标使用表现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服务热线:

400-6131-55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吴家场路1号院1号楼-501(悦邻购物广场)
邮箱:beijing@andu.com.cn